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2387号
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水井巷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桑琰,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文婷,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提起诉讼,本院经诉前调解后,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洪春稻)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田陈林)
代书记员( 陈琼 花)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