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2424号
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水井巷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桑琰,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文婷,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登记立案,依法由法官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以基于有其他关联案件会进入审理阶段,为避免浪费诉讼资源,造成诉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吴晓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陈菲菲)
代书记员( 王心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