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2388号
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水井巷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桑琰,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文婷,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嗣后,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礼节)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田陈林)
代书记员( 洪燕 贞)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