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烽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博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烽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8929号之二
原告:广东顺德博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小黄圃社区××××××高骏科技创新中心4座806号之三、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W44T。
法定代表人:陈世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国,广东融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烽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95U。
法定代表人:姜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佩君,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树桐,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顺德博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烽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广东顺德博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顺德博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顺德博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13700元(原告广东顺德博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224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东顺德博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8700元),由原告广东顺德博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班
人民陪审员  李倩珊
人民陪审员  林绮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尉婷
程慕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