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89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顺德博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小黄圃社区朝桂南路1号高骏科技创新中心4座806号之三、之四(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B4W44T。
法定代表人:陈世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国,广东融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烽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周溪村众利路众利大厦三楼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6393795U。
法定代表人:姜凡。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顺德博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烽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0)粤2071民初2892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烽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顺德博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顺德博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2892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烽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300000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详见协助执行材料)。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巧漩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89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顺德博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小黄圃社区朝桂南路1号高骏科技创新中心4座806号之三、之四(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B4W44T。
法定代表人:陈世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国,广东融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烽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周溪村众利路众利大厦三楼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6393795U。
法定代表人:姜凡。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顺德博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烽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0)粤2071民初2892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烽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顺德博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顺德博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2892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烽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300000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详见协助执行材料)。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巧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