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辰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迪维勒普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冠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财保2640号
申请人郑州迪维勒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15幢2单元23层206号。
被申请人河南冠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南、文化路东瀚海北金商业中心19层19016号。
被申请人*培超,男,汉族,1985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42230.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冠辰科技有限公司、*培超银行存款1042230.8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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