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海丰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与河南嘉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民初27408号
原告:北京海丰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勘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嘉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海丰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嘉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海丰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丰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海丰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海丰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孙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