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友联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2017)鄂0804民初1614号原告荆门市友联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科技物资有限公司、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荆门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804民初1614号
原告:荆门市友联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391192292。
被告:***,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荆门市科技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
被告: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
被告:荆门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
原告荆门市友联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科技物资有限公司、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荆门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荆门市友联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荆门市友联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