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楠竹山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宁乡县楠竹山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4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南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85655064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0140374。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娟,系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11038229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乡县楠竹山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宁乡县***乡莲花山村新胜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12405389435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710132234。 上诉人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乡县楠竹山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5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