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1822号
原告:山东聚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78号时代明珠商务大厦9层A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326205970Y。
法定代表人:郭玉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森,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庆,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新泰市公安局,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1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9820043548938。
负责人:王洪亮,该公安局督察长。
原告山东聚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聚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聚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山东聚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桂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武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