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津0113民初6074号
原告天津烽火信息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重车轴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烽火信息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广、被告天津天重车轴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树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原告计算利息的标准为年利率20%,超过了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年利率15.4%)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应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截止至2020年8月6日,利息为9,783,618.7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天重车轴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烽火信息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424,612.92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8月6日利息为9,783,645.78元,自2020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6,424,612.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49元,由天津烽火信息管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431元,由天津天重车轴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4,3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志强
书记员 何东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