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3517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51年12月生,住青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10月生,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申请人天津天重车轴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18208134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
被申请人天津烽火信息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68846364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3月生,住天津市北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天重车轴制造有限公司、天津烽火信息管理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600000元的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查封总价值4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