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烽火信息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3517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51年12月生,住青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10月生,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申请人天津天重车轴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18208134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
被申请人天津烽火信息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68846364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3月生,住天津市北辰区。
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9)冀0922民初35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天津市北辰区翡翠园10-302室房产一处的查封。
审判员*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