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乌书画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4执91号
申请执行人: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668号国嘉新视界1幢1单元5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蒲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乌书画院,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安宁路96、98、100、1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金乌书画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本案执行标的为56986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乌书画院的房屋、土地、银行存款、车辆以及对外投资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了3万元,执行到位款为3万元。
综上,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