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4民特18号
申请人:金乌书画院,住所四川省米易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04210761120410。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199310961907。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婕,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1965912。
被申请人: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6649758D。
法定代表人: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金乌书画院与被申请人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2017年11月1日,申请人金乌书画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金乌书画院撤回申请处理。
申请费400元,由金乌书画院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