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诚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302民初4834号
原告云南诚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坝新村11号熙翥苑A栋1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8J8X2X。
法定代表人纳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承蔚、党鹏,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官坡巷5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7222042J。
法定代表人晏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涛,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29号沙河壹号二期7栋28楼2801-28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6649758D。
法定代表人蒲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启明,云南珠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越,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苑小区一期西北角临街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0804417020。
负责人罗云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玲,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万勇,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诚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诚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承蔚、党鹏,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涛,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启明、杨越,被告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艳玲、万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委托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2020-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2020年3月30日,被告发布招标公告,原告按招标公告事项购买招标文件并报名,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按规定于2020年4月24日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缴纳至指定账户。2020年4月28日,递交了投标文件并参与开标。2020年4月30日,被告发布中标公告。原告在此项目中被否决投标。原告认为被告否决原告投标的行为错误,违反相关规定,且本项目存在串标、围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存在未独立评审等情形,遂向被告提出异议,并向相关部门提起投诉,但是均未得到解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被告作出的否决原告投标行为无效;2、确认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构成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确认被告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在招标编号为ZKBH-200117的《2020-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的中标无效;4、被告对“2020-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项目”重新招标;5、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及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6、被告赔偿原告参与本项目投标支付的费用(包括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人工费、印刷费、交通费、食宿费、维权成本)共计7086元;7、本案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因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必须明确其诉讼请求,经法庭再三释明,原告云南诚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其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作出的否决原告投标行为无效;2、确认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构成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确认被告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在招标编号为ZKBH-200117的《2020-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的中标无效;4、被告对“2020-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项目”重新招标;5、本案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事由明显混淆并歪曲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其对答辩人所提出的诉请依法应予驳回。本案中,答辩人作为招标方,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依法依规、依招标文件及代理合同参与了涉案项目的招标活动。作出原告投标文件“初步评审不合格”从而否决原告投标的结论,系涉案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独立作出,并非答辩人的行为所致。原告所谓“被告否决原告投标”之说明显混淆了视听,显然是罔顾事实的无据之词。为此,原告向答辩人提出的诉请既无事实基础也无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鉴于项目招标采购有较强的专业性、规范性、政策性,结合答辩人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工作的能力有限的实际。答辩人于2019年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依中标结果签订合同,选聘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作为答辩人的招标代理服务机构成为答辩人招标代理服务的供应商,依合同约定作为涉案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供应商为答辩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涉案招标采购项目立项后,由答辩人依合同约定委托中科公司根据招标采购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审核通过后,由中科公司在相关媒体网站(包括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发布招标公告,随即中科公司按招标文件组织相关报名工作,随后按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由中科公司组织并主持,在公证机关全程参与的情况下,在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次进行开标、唱标、评标(依相关规定在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等各项工作。
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答辩人作为招标方依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派出了采购部门代表和监督部门代表参与整个开标、唱标、评标过程。依代理合同约定,答辩人除了监督整个招投标流程是否依招标文件进行,还要接受招标现场相关机构的询问,自至始至终从未参与或干预评标委员会专业的、独立的评判,涉案招标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代理机构中科公司收集相关资料,根据评标结果及推荐向答辩人报送《评标报告》。答辩人在收到《平标报告》后,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项目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标报告及评审结果,签发《中标候选人公示》交由中科公司在相关网络媒体平台上发布,在公示期届满后签发《中标通知书》并交由中科公司在相关网络媒体平台上发布。值得一提的是,涉案《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有“投标文件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言要明确,提交的复印件需签有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等内容,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二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否决处理”,其中(d)项规定有“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及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内规定要求签字盖章页上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或投标文件中签署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等内容。原告提出质疑后,据答辩人查询相关资料,项目评标委员会正是基于上述条款的规定对原告作出了“初步评审不合格”及“否决投标决定。涉案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均是按照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要求,并结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在答辩人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在招标现场临时从答辩人派出的两名业务部门成员中随机抽取其中一名作为评委之一,其他四名评委则是由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在现场从交易中心的电脑系统专家数据库(有近500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四名评委中,其中一人为未抵达现场的远程评委。从涉案招标代理机构中科公司提交的《评标报告》来看,整个《评标报告》的内容均由上述五名评委无一例外地在电子评标系统上签字并作出决定。由此可见,涉案项目的否决投标决定完全是由涉案项目评标委员会独立作出与答辩人无关。
答辩人的账户上从未收到过原告的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涉案的投标保证金均是由投标人在报名后从其基本账户直接存入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造成投标保证金退还迟延,是因为投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质疑投诉,导致招标工作一度暂停,以致于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系统未能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对此,答辩人依法不应该承担原告所谓的返还之责。
涉案项目的整个开标、唱标、评标过程都是在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场所进行,全程均由公证人员及答辩人监督人员在场,整个《评标报告》的内容均由上述五名评委无一例外地在电子评标系统上签字并作出决定。涉案项目的否决投标决定完全是由涉案项目评标委员会独立作出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始终恪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严格遵循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规定。
综上,请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提出的全部诉请,以正视听,从而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2、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理由是:首先我公司只是《2020-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负责组织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认定被答辩人投标文件无效的是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而不是我公司。在招标活动中关于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认真组织了此次招标工作,在2020年3月31日在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化交易平台上发布了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在招标工作中我们全程接受招标人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以及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2020年4月28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了开评标工作,且交易中心全程进行了监督,开评标过程全程由云南省曲靖市珠江源公证处进行公证监督,整个招标过程合乎法律、法规。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全程在曲靖市内进行,全程均有监控录像并接受监督监管部门监督,还有公证处的公证。我公司已经对整个招标活动进行了说明,且相关证据证实本次招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规定。故不存在法院判定重新招标的情况。
本项目招标文件已经在投标保证金注意事项中明确,投标保证金是存入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户,并非我公司账户,我公司并没有收存该保证金,故该投标保证金应由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要约邀请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需发生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而在要约邀请阶段,招标人于被答辩人并未进入缔结契约的过程,因此招标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故我公司也不承担赔偿义务。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且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全部承担。
被告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辩称,答辩人非本案适格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理由是:首先,我分公司根本就未参加《2020-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项目》投标活动。该项目是由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即总公司参与投标,答辩人非本案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其次,原告多次当庭陈述,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关系,但其诉讼请求故意有选择性地掺杂了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案由、不同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其第一至第三项诉讼请求,系确认之诉,与本案原告所诉请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关系明显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案由,依法不应在一个案件中同时进行处理。且其第二项诉讼请求还涉及另外三个案外人,而这三个案外人还均不在庭。第三,原告当庭以变更诉讼请求为名,行变更诉讼主体之实,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原告针对其诉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信息登记各一份,用于证明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
2、招标文件,用于证明涉案项目招标主体及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文件编制的要求及否决投标的规定,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为600元,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退款时间。
3、《异议》函、对《异议》函的回复函、投诉书二份、不予受理通知书、投诉处理意见书、答复,用于证明原告在得知被告否决其投标后,即通过异议及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但是未得到处理。被告在原告反复请求的情形下,告知否决投标的原因。
4、招标文件节选,用于证明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同一时期编制烟草行业服务类招标项目和货物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内容要求存区别对待的情形。本案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交的复印件需签有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的规定属于不合理规定。
5、项目材料,用于证明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共同人员,系明显的串通投标情形。
6、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用于证明原告缴纳了投标保证金1万元,原告在本项目的投标、异议、维权等过程中所有的费用。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对上述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对其关联性有意见,认为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提交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原告的投保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认为证据4与本案无关,没有见到原件,无法确认真实性;认为证据5对组成人员情况不清楚,不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证据6没有相关费用的票据,无法确认真实性。
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对其关联性有意见,认为费用已退还,履行了义务;认为证据3对形式上的真实性无意见,对实质上的真实性有意见,投诉内容不真实,对合法性没有意见,对关联性有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关机构对原告的投诉进行了答复;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意见,对证据来源有异议,认为均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认为证据5是原告单方提供,对真实性、合法性有意见,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认为证据6的投标费用、维权费用也是原告自行承担,对三性均不予认可。
被告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对上述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证据3与我公司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4、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证据6的质证意见与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1、2来源合法,能客观真实地证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及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对招、投标工作所作出的《招标文件》,明确了招、投标的程序和方法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据3只能证明原告对招、投标的结果发生异议,向相关部门投诉的事实,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4其内容不完全,不能证明《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存在区别对待的问题,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5只能证明原告单方面的猜想,并无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6中所涉及的费用系原告为投标、异议、维权支付的费用,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针对其辩解,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的基本信息。
2、中标通知、2020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合同,用于证明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依中标结果选聘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招标代理服务机构,成为本公司招标代理服务供应商之一,为本公司招标项目按合同约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本案中,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作为涉案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供应商为本公司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3、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公证书,用于证明:1、上述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6.3.4”明确规定有“投标文件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言要明确,提交的复印件需签有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等内容;在“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二条初步评审(d)项规定有“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及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内规定要求签字盖章页上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或投标文件中签署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等内容;2、招标过程中,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依法、依合同约定派出甲方代表参与了涉案项目的招投标活动;3、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中科标禾也向本公司提交了由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标报告;4、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依据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报告的评审结果和推荐,按要求签发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并在公示期届满后签发了中标通知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意见,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招标文件》的真实性没有意见,认为实质内容违法,设置了苛刻条款,根据招标文件1.13.15.10,把无关的规定在上面,招标文件成立条件不清楚;对《评标报告》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整个过程是违法的,有非评标委员会在场;认为《公证书》实质是违法的,不合法。
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被告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说明一点,我公司不是中标人,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地证明了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的基本信息,及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进行招标,及对招、投标工作所作出的《招标文件》,明确了招、投标的程序和方法,以及评标后经公证处公证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其辩解,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的基本信息。
2、2020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合同,用于证明经过招投标,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作为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2020年度的招标代理机构。
3、2020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项目初步评审表,用于证明原告公司因投标文件签署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评表委评审结论确认初步评审不通过。
4、评标报告书,用于证明评标的情况。
5、公证书,用于证明2020-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项目招标活动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6、简历表二份、网上截图二份,用于证明:1、根据简历证实云南诚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次投标项目负责人林开松在多家公司工作;2、2009年1月至2014年7月就职于云南丰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其却于2011年10月24日作为云南大昌招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参与招标代理;林开松2016年12月一今就职于云南诚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任技术负责人及员工,但其在2017年3月23日却作为云南大昌招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参与招标代理(5个项目);3、根据简历证实云南龙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次投标项目负责人夏铭在多家公司工作;4、夏铭根据简历,2019年至今就职于云南龙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其于2020年4月1日作为云南西南招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参与招标代理;2019年5月20日、2019年6月19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12月23日(两次)、2019年7月1日、2019年6月17日、2019年5月23日、2020年4月3日(三个项目)、2020年4月2日却作为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参与招标代理;5、证明招标代理的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从业人员转换公司是正常的行为及传统,也是惯例,并非属于串标行为。
7、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用于证明刘杨2019年2月19日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并没有参与本次招标代理的任何工作。
8、网上截图,用于证明我公司已履行了申请退还保证金的义务。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合法性不认可,相互矛盾;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不健全;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内容不合法,只一个公证人员在场;认为证据6《简历表》没有原件核实真实性,违背保密义务,获取途径不明,是网上截图,对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对《网上截图》实际发生在2017年,截取途径不明;认为证据7没有原件核实真实性,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8认为收到过保证金,退还保证金的时间超过了招标文件约定的退还保证金时间,根据规定,超过应当退还的时间。
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对上述证据1、2、3、5、6、7、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于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认为与我公司提交的不一致是因为纸质版是现场评标作出,后面是电子版的,纸质版没有电子版完整,所证明内容是一致的。
被告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对上述证据1、2、3、4、6、7、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强调一下,我公司不是中标单位,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1、2、3、4、5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地证明被告的基本信息,及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选聘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原告公司因投标文件签署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评标委评审确认初步评审不通过,及招标、投标、评标的过程,以及经公证处公证“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本次招标活动及招标结果有效”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据6、8只能证明林开松、夏铭的工作简历,及林开松在原告公司作技术负责人,及夏铭作为云南西南招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参与招标代理,以及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向原告云南诚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退还了保证金的事实,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7只能证明刘杨系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并没有参与本次招标代理工作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针对其辩解,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20-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项目中标公告,用于证明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是本项目的第二中标候选单位。
2、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用于证明刘杨于2019年1月14日因个人原因向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解除了与刘杨的劳动关系。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说明一点,刘杨属于被告旺和公司的员工,虽然解除了合同,事后多次代表其公司进行招投标活动。
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地证明被告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以及被告与刘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诉讼中,经原告云南诚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职权到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取了“2020-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项目”招标评标现场的全程电子监控视频(含14个小视频):该视频经各方当事人拷贝、观看。经庭审质证:
原告对“全程电子监控视频”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认为招、投标过程违法,出现非甲方监督人员在场,手里拿着其他相应材料,和现场人员进行交流,无关人员在现场违法,影响保密性,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在场影响评标。
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对“全程电子监控视频”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认为视频完整的记录整个评标现场,人员之间没有口头接触,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评审工作,评委中有一位是在会泽远程评标,视频反映在当天10点半到10点45分之间,没有反映指示评标委员会评标。
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全程电子监控视频”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意见,证实了在评标过程中符合法律规定,评标权不受其他影响。
被告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对“全程电子监控视频”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认为本次招、投标过程真实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该“全程电子监控视频”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地证明了在本次招标、评标、开标的整个过程中不存在有违法的行为,更不存在有违法招标、评标、开标的情形,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与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上述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获得了《2019-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项目》的招标资格。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与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953030027-079的《2020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库成员之一,负责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2020年度部分物资采购、服务、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具体的招标代理服务项目由甲方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服务内容为:编制招标方案;办理招标相关核准或备案手续;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受理投标报名申请;组织资格审查;组织招标答疑、发澄清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如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人自行踏勘,则不组织);组建评标委员会、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会议;办理中标候选人公示;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配合监督部门调查;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协助招标人与中标(成交)人签订合同;编制招标情况书面报告、收集整理招投标全程资料并及时移交甲方等与招标有关的工作。服务期限为2020年度”等相关内容。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与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了项目编号为ZKBH-200117的《2020-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明确了:投标者请于公告载明的报名截止时间前,登录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凭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报名并猎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需在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并现场递交光盘;投标人在获取采购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和理解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内容缺失、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及时补全;电子投标文件网上投递需要进行加密,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电子文件开标按照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人的顺序当众开标;投票保证金10000元,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由代理公司提出退还申请,交易中心审核通过之后银行自动退还;服务期限为本项目一招二年(2020、2021年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年一签;投标、评标、开标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
2020年4月28日,按照招标程序,由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四人【张友祥(评委组长);评委成员:缪桂芬、袁迎曦、王静(远程)】与招标人代表1人【谭志宏(甲方)】组成5人评标委员会在曲靖市进行评标,并在曲靖市进行开标。整个的评标、开标现场均由全程电子监控系统进行全程跟踪并录制,全程电子监控视频全程记录了评标、开标整个过程,该全程电子监控视频由14个小视频组成,作为14个小视频之间的时间衔接是连续性的,并不存在中间缺失片段的问题,并且,现场均有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工作【其中:专家佩带红色工作标示牌;代理人员佩带紫色工作标示牌;监管人员佩带绿色工作标示牌;公证人员佩带黄色工作标示牌】。根据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单位最后得分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6名中标人,即:第一中标候选人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曲靖市中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第四中标候选人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五中标候选人曲靖市福宁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第六中标候选人云南赛林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8日,经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经云南省曲靖市珠江源公证处以(2020)云曲珠江源证字第3181号公证书公证:本次招标活动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原告遂以“原告在此项目中被否决投标。被告否决原告投标的行为错误,违反相关规定,且本项目存在串标、围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存在未独立评审等情形,遂向被告提出异议,并向相关部门提起投诉,均未得到解决”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求。
另查明,2018年11月2日,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企业管理科向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提出采购事项审批表,载明了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实施形式为委托招标;采购形式为统招分签;项目分类为服务类。
2018年11月21日,云南省曲靖市烟草专卖局召开党委会议,研究了14项大额资金运作有关事项,同意相关部门按相关程序规范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3日,经抽取确认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
2019年4月16日,经曲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会议纪要,明确了“2019-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招标实施方案”,涉及的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控制价、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资格、资格审查方式、公告发布、评标办法、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价开标。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与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公布项目编号为云鑫招字2019-14-001号的2019-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约定了: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一年一签;报名时间为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24日;报名地点: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云南省曲靖市开发区翠峰西路3号三元名城后门G2-1);招标文件费600元/套;本项目不受理邮购招标文件等。
2019年4月28日,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在中国烟草发布了“2019-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项目招标公告”,明确了招标条件、项目概况和要求、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审查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介、联系方式等。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同样的公告。
2019年4月29日,原告云南诚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投标报名。
2019年5月22日,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为:陈静(建筑专业)、吴正华(建筑专业)、殷江振(土建工程专业)、路红伟(土建工程专业)、梅智勇(技术专业)。
2019年5月22日,2019-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项目评标委员会作出云鑫招字2019-14-001号《2019-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项目评标决议》,对项目概况、开标、评标过程作了详细的规定。
2019年10月18日,曲靖市烟草专卖局在中国烟草发布了“2019-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项目招标公告(二次)”。同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同样的公告。
2019年10月23日,原告云南诚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网上进行了投标单位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2019年11月12日,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为:汤跃林(建筑专业)、张海生(建筑专业)、杨荣权(土建工程专业)、杜毅鹃(土建工程专业)、周猛(技术专业)。
2019年11月12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皓公证处对2019-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项目招标进行公证“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本次招标活动及招标结果有效”。
2019年11月13日,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在中国烟草发布了“2019-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明确了“第一中标候选人: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最终得分90.58);第二中标候选人:云南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最终得分90.31);第三中标候选人: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最终得分90.19);第四中标候选人:云南国合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最终得分89.23)。公示期间,如有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请于2019年11月15日17时前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实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同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同样的公示。
2019年11月26日,招标代理机构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向投标单位下发了《中标结果通知书》,确定: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人、云南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人。
本院认为,招投标买卖是指招标人公布买卖的物的出卖条件,投标人参加投标竟买,招标人选定中标人的买卖方式。招投标买卖关系的主体包括出卖人(又称为招标人),竟买人(又称为投标人和买受人,又称中标人)。招投标买卖合同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招标通知等方式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发布要约邀请,在众多投标人的要约中选择自己满意的投标人与之订立的买卖合同。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中的招标人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法定的招投标程序和流程在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程电子监控系统进行全程跟踪并录制的情况下进行并完成了本次招投标活动,确定了中标人,并经公证机关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公证。纵观2020-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投标的全程电子监控视频,均未发现有违法、违规操作评标、开标工作的情形。作为原告也不能向本院提交其他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本次招投标活动存在有串标、围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存在未独立评审等情形。故本次招投标的程序、过程和中标结果均不存在有串标、围标,评审委员会未独立评审的情况发生。本次招标、投标、评标、开标的过程均是按照招投标程序(注:程序分为招标、投标、评标、开标、定标)和流程进行的,不存在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对于原告诉求“确认被告作出的否决原告投标行为无效;确认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构成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认被告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在招标编号为ZKBH-200117的《2020-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项目》的中标无效;被告对《2020-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项目》重新招标”的主张,于法无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辩解“答辩人作为招标方,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依法依规、依招标文件及代理合同参与了涉案项目的招标活动;涉案项目的整个开标、唱标、评标过程都是在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场所进行,全程均由公证人员及答辩人监督人员在场;涉案项目的否决投标决定完全是由涉案项目评标委员会独立作出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始终恪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严格遵循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规定;原告所诉事由明显混淆并歪曲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其对答辩人所提出的诉请依法应予驳回”的主张,于法有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解“我公司只是《2020-2021年度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招标代理服务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负责组织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认定被答辩人投标文件无效的是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而不是我公司;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全程在曲靖市内进行,全程均有监控录像并接受监督监管部门监督,还有公证处的公证;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的主张,于法有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辩解“该项目是由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即总公司参与投标,答辩人非本案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其诉讼请求故意有选择性地掺杂了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案由、不同的法律关系,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的主张,于法有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诚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云南诚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甘志国
人民陪审员  余玲燕
人民陪审员  何开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