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04民初2471号
原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29号沙河壹号二期7栋28楼2801-2808号。
法定代表人:蒲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宇,内蒙古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24号。
负责人:陈国庆,该学院院长。
原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1元,由原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刘万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亚楠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