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905号
原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外国语大学,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受理原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外国语大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高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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