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北斗星体育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北斗星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民终19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北斗星体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锋,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郑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植吕梅,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姿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被告:黄剑辉。
原审被告:王迪。
上诉人广东北斗星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鼎公司)、原审被告黄剑辉、原审被告王迪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斗星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至第五项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海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受理费全部由海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北斗星公司从未实施任何侵犯海鼎公司名誉权的行为。1.一审法院认定黄剑辉开设新浪博客属职务行为、由北斗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黄剑辉名下手机号139××××****系其以自身的身份资料办理的,交由公司同事做内部沟通交流使用,以防止员工离职时带走公司相关文件。北斗星公司及黄剑辉均在庭审中确认该手机号并非黄剑辉本人使用,但一审法院并未查明案件事实,仍错误地认定该手机号由黄剑辉使用。其次,新浪回函显示新浪博客“周小猫爱小猫”账号系于2014年注册,而该手机号于2017年11月才办理,一审法院认定黄剑辉使用该手机号注册新浪博客明显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黄剑辉从未注册过任何新浪博客账号,同时,其尝试以该手机号登录新浪博客,显示账号不存在、无法登录,由此可见,该手机号并未注册新浪博客账号,“周小猫爱小猫”账号与黄剑辉无关。另,黄剑辉的职务为销售经理,退一步讲,即使其使用新浪博客发布或转载文章,但也并非其工作任务,亦非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对北斗星公司不发生效力。一审法院认定黄剑辉开设新浪博客、为北斗星公司利益服务、构成职务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该手机号系由北斗星公司员工个人使用,但是,北斗星公司及黄剑辉对该员工私下如何使用该手机号并不知情,北斗星公司无从知晓也无法掌控,不代表公司,不构成职务行为,北斗星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2.北斗星公司对海鼎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也从未授权或授意任何个人实施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北斗星公司与王迪无关,不构成共同侵权。北斗星公司自行注册6个搜狐账号,用来发布和转发公司及行业内相关资讯。北斗星公司对公司员工的要求是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做好职责工作,北斗星公司从未要求也不准许任何员工发布、转载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北斗星公司并不认识王迪,与其没有任何关联,也从未委托王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更没有任何聘用或合作关系。二、一审法院以发文时间的相关性认定王迪与北斗星公司存在关联、构成共同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北斗星公司与王迪没有任何关联。根据海鼎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王迪的搜狐账号于2015年9月4日注册,而北斗星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才设立登记,很明显,该搜狐账号与北斗星公司无关。另,北斗星公司的6个搜狐账号都是在2018年4月12日之后注册的,王迪发布案涉文章时,北斗星公司的搜狐账号尚未注册,案涉文章与北斗星公司无关。2.北斗星公司在官网和自有的搜狐账号上发文,王迪予以转载,系其个人行为,与北斗星公司无关。王迪可通过网络爬虫技术抓取目标,实时转载北斗星公司发布的文章,具有可操作性,也是自媒体惯用的手法。一审法院以部分文章发文时间的相关性为由认定双方存在关联、构成共同侵权,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三、百度网站上很早就有很多对海鼎公司的负面评价,案涉文章所述部分是事实,不构成侵权。百度网站上很早就有对海鼎公司的各种正面及负面评价,这些可简单地通过电脑或手机打开百度搜索引擎进行查询,海鼎公司对其公司的正面及负面评价亦十分清楚。案涉文章发布时,海鼎公司尚不具备专业的工厂和研发人员等条件,文章的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并不违背,且部分内容还与百度网站上的评论大体一致,不构成侵权。四、案涉文章的阅读量不高,影响范围小,危害结果不大,一审法院判决支付赔偿款、律师费及公证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责任承担方式不合理。1.案涉文章的阅读量并不高、影响不大,且均己删除。案涉文章的阅读量分别为29、464、72及33,海鼎公司错误地将王迪搜狐账号的总阅读量49万次认定为每篇文章的阅读量,属认识错误,夸大后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经查询,王迪的搜狐账号已更名,文章已全部删除。2.海鼎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合理。海鼎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名誉受到严重损害,且没有证据证明海鼎公司确因侵权行为而致名誉受到实质性损害、错失商业机会并导致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北斗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律师费和公证费并非必要支出,且律师费明显高于《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不合理,一审法院判决支付全额律师费和公证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的责任承担方式、赔礼道歉的范围不合理,应根据责任主体、具体情况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予以确定。现案涉文章均已被删除,己不存在损害海鼎公司名誉的行为,结合海鼎公司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程度及实际影响范围,一审法院判决的责任承担方式、赔礼道歉的范围不合理。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予以改判。
海鼎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书面《民事上诉答辩状》,主要答辩意见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黄剑辉开设的新浪博客“周小猫爱小猫”属职务行为,由北斗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二、一审法院认定北斗星公司与王迪构成共同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维持;三、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文章失实构成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维持;四、一审法院判决支付赔偿款、律师费以及公证费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北斗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黄剑辉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方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王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海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斗星公司正式的书面盖章道歉函给海鼎公司,向海鼎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广州日报、南方日报、中国体育报、新浪网-新浪体育板块、搜狐网-搜狐体育板块、北斗星公司官网“新闻中心”、北斗星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致歉公告,为海鼎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王迪、黄剑辉向海鼎公司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北斗星公司、王迪、黄剑辉赔偿海鼎公司损失82800元,其中,经济损失50000元,维权成本328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一、搜狐博客博主“周小猫自媒体”(该账号系由王迪注册)及新浪博客博主“周小猫爱小猫”(该账号注册所用手机号码为139××××****,该电话号码经查,系黄剑辉实名注册)分别发表了以下文章:
1、《揭海鼎照明惊人黑幕为了省钱也是“拼”了》(下简称为“黑幕文”)大致内容为:“海鼎照明……他们的产品与包装盒上的这些参数大多数不符”、“某家体育场在海鼎照明花几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120W海鼎照明LED体育照明灯,使用后发现其照明效果和家用80W灯具效果差不多……在质监部门工作的朋友处测试发现,该灯具实际功率只有80W,属于严重虚标功率数据”,“海鼎照明很喜欢生产不足功率数的LED灯具……(对灯具进行)‘狸猫换太子’就是常见手段了!”、“海鼎照明还不止标注作假这一项,以次充好同样是他们常用的手段!……他们的体育照明灯眩光和外溢光严重,已经严重影响了运动效果,如此低劣的质量和不负责任的行为,让消费者不齿!”王迪于2018年4月11日17时33分发出此文,截止公证当天(2018年6月20日)阅读量为29(除非特别注明,以下提到“阅读量”,均为截止该天)。
2、《海鼎照明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业欺诈》(《广州海鼎照明涉嫌商业欺诈,遏制乱象需行业自律》、《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专业的工厂用路灯去用作体育场照明》及《广州海鼎照明没有专业的工厂用路灯去用作体育场照明》与此文内容大致一致,一审法院将本系列文章统称为“欺诈系列文”),大致内容为:“实地调查得知海鼎的生产研发全靠山寨,并且没有专业的工厂,只是依靠着几个临时工维持着他们的生产线”。王迪于2018年4月10日15时47分(阅读量72),11日10时3分(阅读量33)、24分(阅读量464),黄剑辉于2018年4月11日9时31分(阅读量4)、32分(阅读量9)、36分(阅读量20)及37分(阅读量8)发出此文。
3、王迪发布了大量夸奖、宣传北斗星公司的文章,包括《2018上海体博会,华夏北斗星邀您见证一场灯光盛宴!》、《2018上海体博会的3大焦点,华夏北斗星跃跃欲试?》、《2018上海体博会,将成新产品见面会突破性照明技术引争议》、《2018上海体博会,我们准备好了!》、《华夏北斗星贺|“一带一路”3X3挑战赛淮安站圆满成功!》、《2018年上海体博会企业参展攻略》、《2018年上海体博会体育产业新一轮的盛宴》、《2018上海体博华夏北斗星体育照明,我们敬请期待上海体博会!》、《2018上海体博会谁能成为体育照明行业黑马》、《2018上海体博会,谁能成为体博会上的“黑马”》、《体育照明的专业性如何体现,影响体育照明的主要因素有哪些?》、《智能照明是跨时代的产物还是体育场馆的拖累?》、《关于体育场灯光,你所不知道的事情!》、《智能照明系统在专业体育照明领域的地位越来越明显》、《标准球场灯光的选择专业体育照明?》、《专业体育照明在现代体育场馆中的发展趋势》、《国际篮联3X3亚洲杯,引爆篮球魅力!》、《华夏北斗星助力国际篮联3X3挑战赛在南京站圆满举办成功》、《从无到有的专业体育照明_如何在过去十年点亮中国体育产业?》、《专业体育照明国际篮联三人篮球亚洲杯震撼来袭》(该批文章,下统称“宣传文”)。北斗星公司当庭自认的各官方账号“北斗星体育”、“华夏北斗星体育”、“北斗星体育LED”、“北斗星体育照明”、“华夏北斗星LED体育照明”、“华夏北斗星照明”、及北斗星公司官方网站与王迪共同发布上述宣传文,由于文章数量较多,一审法院以表格形式总结如下:

搜狐账号

文章名称

周小猫自媒体(即王迪)

北斗星体育

华夏北斗星体育

北斗星体育LED

北斗星体育照明

华夏北斗星LED体育照明

华夏北斗星照明

北斗星官网

灯光盛宴

5/19 16:21

跃跃欲试

5/18 18:51

5/18 18:50

5/18 18:50

5/18 18:50

5/18 18:50

技术引争议

5/17 17:00

5/17 17:05

我们准备好了

5/16 19:27

5/17 09:52

淮安站圆满成功

5/16 14:08

5/16 14:09

5/16 15:23

参展攻略

5/16 10:11

5/16 13:52

新一轮的盛宴

5/16 09:39

5/16 09:38

5/16 10:03

亮相上海体博会

5/15 09:22

5/15 09:21

5/15 09:28

行业黑马

5/09 13:53

无法确认时间

无法确认时间

“黑马”

5/08 18:55

5/08 18:53

体育场馆的拖累

4/27 15:21

4/27 15:54

所不知道的事情

4/26 17:11

越来越明显

4/26 11:13

发展趋势

4/24 18:35

篮球魅力

4/24 17:54

4/24 17:53

4/24 17:53

4/24 17:53

4/24 17:53

圆满举办成功

4/23 18:42

点亮中国体育产业

4/18 19:08

注:上表中的“同”字意为,该文的发表时间与“周小猫自媒体”中该文的发表时间完全一致(精确到分钟,时间为北京时间)。
二、王迪开设的“周小猫自媒体”搜狐博客,共发表文章26篇,100%全部属于“宣传文”,“欺诈系列文”与“黑幕文”;黄剑辉开设的“周小猫爱小猫”的新浪博客,其发布的全部博文共6篇,其中“欺诈系列文”4篇,占比66.66%
三、北斗星公司当庭自承如下事实:上述“北斗星体育”、“华夏北斗星体育”、“北斗星体育LED”、“北斗星体育照明”、“华夏北斗星LED体育照明”、“华夏北斗星照明”、及“北斗星官网”均为北斗星公司所开设;黄剑辉系该司员工;黄剑辉的手机号码系公司要求黄剑辉交由公司同事使用的。
四、海鼎公司提交了租赁合同及其备案照片、工厂照片、劳动合同、购买机械设备发票、科技研发合作协议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验收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拟证明:
1、海鼎公司有固定生产场地;
2、海鼎公司有固定的员工负责生产;
3、海鼎公司的产品受客户喜爱,有客户反复购买海鼎公司产品;
4、海鼎公司具有科研能力;
5、海鼎公司的产品具有生产验收机制,不存在以次充好或虚报产品指标等情况。
五、海鼎公司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7800元、律师费25000元。
六、2019年3月29日,黄剑辉所开设的新浪博客“周小猫爱小猫”已无涉案文章留存。
一审法院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本案的的争议焦点有五,一审法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王迪、黄剑辉是否对北斗星公司实施了侵害名誉权行为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从海鼎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海鼎公司是具有正规场地、员工、生产能力的照明灯具生产厂商。但王迪发出的“黑幕文”却指名道姓的指称海鼎公司参数不符、虚标功率数据、以次充好;而王迪、黄剑辉发出的“欺诈文”,则指称海鼎公司没有专业工厂,雇请临时工维持生产线。王迪及黄剑辉所发出的上述内容在没有举出任何范例和证据的情况下攻击海鼎公司,显属对海鼎公司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二、关于北斗星公司是否要对黄剑辉的侵权行为承责的问题。经查,北斗星公司、黄剑辉均当庭自认:黄剑辉系北斗星公司的员工,且黄剑辉涉案的手机号码系上交单位,由单位同事使用。另查,黄剑辉所开设的新浪博客“周小猫爱小猫”内容66.66%均与本案有关,以上事实互相印证,足以认定黄剑辉所开设的新浪博客“周小猫爱小猫”系为用人单位利益服务的事实,黄剑辉发文的行为显属职务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黄剑辉对此不应承担责任,而应由北斗星公司承责。海鼎公司请求黄剑辉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北斗星公司是否要对王迪的侵权行为承责的问题。北斗星公司辩称王迪的搜狐博客账户系在北斗星公司成立之前注册,故该账户与北斗星公司无关。即使属实,北斗星公司也完全可以在王迪的搜狐博客账户成立之后,通过与王迪同谋或采取其它方式,控制或实际控制该账户,上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经查,除涉案文章以外,王迪在其搜狐博客上与北斗星公司共同发布宣传文,发表时间上具有极强的相关性(详见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部分,第一事实下第4点所附表格),这种相关性之强,只能理解为王迪的搜狐博客账号系由北斗星公司直接控制,或者王迪与北斗星公司存在着密切合作的关系,形成了共同侵权的故意。在王迪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形,北斗星公司均应当对王迪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王迪未实施全部侵权行为,考虑到发出侵权文章的次数和比例,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王迪应对本案北斗星公司在本案中所应承担责任的其中50%负连带责任。
四、关于海鼎公司诉请北斗星公司、王迪、黄剑辉赔礼道歉的问题。北斗星公司及王迪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依法应当赔礼道歉。对于北斗星公司,赔礼道歉的范围应当限于涉案文章的发布范围(即搜狐网、新浪网的相关频道)及北斗星公司自己开设的网站及公众号即可。北斗星公司如在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的,一审法院将予以惩罚,将该道歉的发布范围按照海鼎公司的诉请予以扩大。海鼎公司的相关诉请,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海鼎公司诉请王迪仅需要公开赔礼道歉,海鼎公司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置,一审法院表示尊重,支持海鼎公司的该诉讼请求。
五、关于海鼎公司诉请北斗星公司、王迪、黄剑辉进行赔偿的问题。北斗星公司及王迪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依法应当赔偿损失,王迪应对北斗星公司应承担的金额的50%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原因上文已述。对于海鼎公司诉请的维权成本32800元,有相应票据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而关于经济损失50000元的诉请,庭审中,北斗星公司及黄剑辉认为涉案文章的阅读量不高,因此海鼎公司的损失不高。海鼎公司虽然在庭审中主张上述文章的转发量无法统计,但考虑到各涉案文章的阅读量之低,其转发量显然无法期待。一审法院认可北斗星公司及黄剑辉关于涉案文章阅读量较低的意见。庭审中,北斗星公司还举证称百度上很早就有对海鼎公司的诸多负面评价,但北斗星公司所举证的百度负面评价,与本案涉案文章的负面评价,无论是时间上还是内容上均相去甚远,与本案毫无关联,一审法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本案案情来看,虽然本案的涉案文章阅读量不高,但考虑到北斗星公司捏造事实,诬陷、诽谤竞争对手,还利用员工的手机号码所注册的账户发文,以推卸、转移诬告和诽谤的法律责任,主观恶意明显,手段极其恶劣。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秩序,对此种行径必须予以最严厉的惩罚。综上,一审法院对海鼎公司诉请的赔偿金额全部予以支持,以儆效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海鼎公司的诉请予以部分支持。王迪经一审法院邮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广东北斗星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新浪网-新浪体育板块、搜狐网-搜狐体育板块、北斗星公司官网“新闻中心”、北斗星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向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先经一审法院审定,刊登期限不少于10日;逾期不执行,则由一审法院选择在广州日报、南方日报、中国体育报、新浪网-新浪体育板块、搜狐网-搜狐体育板块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广东北斗星体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二、王迪向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三、广东北斗星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50000元;四、广东北斗星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及公证费7800元;五、王迪在上述债务的50%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8元,由广东北斗星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预交,一审法院不予退回,由北斗星公司径行向海鼎公司支付)。
本案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北斗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肖康于2019年11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本案与北斗星公司无关;北斗星公司对该《情况说明》作如下解释:肖康系北斗星公司职工,其公司岗位为营销专员,具体负责营销推广;肖康在发布有关海鼎公司的四篇文章内容之前,并未请示公司领导,系私自做主,肖康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肖康现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因自己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海鼎公司对该《情况说明》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我方不认可该证据,建议合议庭不予采纳,“华夏北斗星体育、北斗星体育LED”等六个账号系同一时间发布的,系肖康以北斗星公司名义注册的,申请人是肖康,而企业名称是北斗星公司,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应由北斗星公司承担责任。黄剑辉质证称,对此不发表意见。
二审期间,海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九组证据:1.新浪博客注册与变更的相关规定,拟证明可通过手机号绑定开通新浪博客,绑定后可解绑与变更;2.“网络爬虫”百度百科定义,拟证明北斗星公司与王迪具备共同侵权的合谋;3.《厂房、宿舍转包合同》;4.2016年版《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5.《补充协议》;6.两张《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7.两张工厂照片;8.(2018)粤广南方第034757号公证书及附件,证据3-8拟证明海鼎公司具有固定生产场所及专业设备;9.新浪博客5259037736的文章截图,拟证明海鼎公司因北斗星公司的侵权行为至今仍遭受不利的影响。北斗星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明目的也不予认可,其仅是新浪博客的政策规定,无法与本案有关联的电话号码产生联系;2.对证据2,用网路爬虫的定义证明北斗星公司与王迪有共同侵权的目的,我方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王迪与我方无任何关联,且没有证据证明我方与王迪进行过合谋。网络爬虫抓取信息的技术,是每一个人都能运用的,因此我方认为应该确定王迪究竟是谁,且举证责任在海鼎公司一方;3.对证据3-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转包合同、租赁合同等只能说明海鼎公司承租厂房,但对其公司在业内的影响力和公司实力,我方不做任何评价;4.对证据7的两张厂房照片,我方认可第一张照片的真实性,第二张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该照片无法证明与海鼎公司的关系;5.对证据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6.对证据9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该篇文章无法显示来源以及原创出处,与我方无关,不能证明我方存在侵权行为以及给海鼎公司造成不利影响。黄剑辉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该九组证据不发表意见。
二审期间,黄剑辉、王迪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北斗星公司的上诉及海鼎公司、黄剑辉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北斗星公司有无实施侵害海鼎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及是否需要对黄剑辉、王迪的侵权行为向海鼎公司承担侵权责任;2.一审判决北斗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及赔礼道歉的范围是否恰当;3.一审判决北斗星公司赔偿海鼎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维权成本32800元是否恰当。对于上述争议焦点1、2,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对于上述争议焦点3,即北斗星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海鼎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维权成本32800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海鼎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及律师费均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审判决北斗星公司赔偿海鼎公司律师费及公证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对于海鼎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北斗星公司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行为和方式、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该经济损失为5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北斗星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肖康出具的《情况说明》仅为其单方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该《情况说明》不予采信。北斗星公司虽上诉称发布涉案文章是黄剑辉、肖康、王迪的个人行为,其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本院审理期间,北斗星公司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其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佐证其上诉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北斗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海鼎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亦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本院对该证据亦不予采纳。王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违反了到庭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8元,由上诉人广东北斗星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玉芬
审判员  印 强
审判员  苏韵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琳
黄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