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北斗星体育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北斗星体育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06民初2583号 原告: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北斗星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原告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北斗星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北斗星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北斗星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斗星公司正式的书面盖章道歉函给原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广州日报、南方日报、中国体育报、新浪网-新浪体育板块、搜狐网-搜狐体育板块、被告北斗星公司官网“新闻中心”、被告北斗星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致歉公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2800元,其中,经济损失50000元,维权成本328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底6月初,原告在一次招标项目中投标失败,经询问招标方原由,被告知网络上存在原告涉嫌商业欺诈等负面报道。经查,才发现被告***(网名“***自媒体”)于2018年4月在搜狐网平台发表了4篇针对原告的失实文章,文章大肆发表原告标注作假、以次充好、质量无保障、生产研发全靠山寨、没有专业工厂、只依靠几个临时工维持生产线、用路灯做体育场照明、涉嫌商业欺诈、系行业“害群之马”等虚假言论;同时发现,被告***(网名“***爱小猫”)也几乎同一时间在新浪博客上发表了4篇针对原告的失实文章。经比对被告***与被告***发表的文章,在文章标题,文章内容、发表样式、发表时间、发表数量等方面都基本一致。又查,被告***在搜狐网平台发表的全部文章(截至2018年6月4日),经比对,被告***几乎所有文章与被告北斗星公司搜狐网平台账号(“华夏北斗星体育”、“北斗星体育LED“、“北斗星体育照明”、“华夏北斗星LED体育照明”、“华夏北斗星照明”)发表的文章在文章标题、文章内容、发表时间甚至时刻上均一致,且与被告北斗星公司官网“新闻中心”若干文章在文章标题、文章内容、发表时间也一致,且所有一致文章均为被告***、被告北斗星公司各自原创。再结合贵院调查取证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明确被告***系被告北斗星公司员工。显而易见,三被告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实施共同的侵权行为。截至2018年6月4日(原告维权做公证之时),被告***在搜狐网平台发表每篇侵权文章阅读数己高达4.9万次;在原告联系搜狐网平台、新浪博客删除上述侵权文章前,在百度、360等搜索引擎上搜索“海鼎照明”,检索界面首页均出现上述侵权文章链接,且侵权文章被众多网站转载。该事件严重影响了原告的,企业形象,降低了原告的企业公信力,对原告的名誉造成巨大的损害,且事件发生后,原告及其关联方参与的招标项目因招标方发现原告网上评价差而使原告及其关联方错失商业机会。综上,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本院起诉。 被告广东北斗星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答辩称:1,被告北斗星公司与被告***无关,也从未授权被告***从事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告***的个人行为与被告北斗星公司无关;2,被告***在发布涉案文章时被告北斗星公司的账户尚未注册,应由被告***承担责任;3,涉案文章的阅读量不多;4,经搜索,百度网站上仍可查到许多其他人对原告的负面评价,主要内容与涉案文章大体一致,无证据证实原告错失商业机会与原告有关。 被告***答辩称:被告***系被告北斗星公司的员工,因公司的需要而办理了涉案的电话号码139××××6907,后交由公司使用,被告***从未使用过该涉案电话号码办理新浪博客或发布任何博客文章。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搜狐博客博主“***自媒体”(该账号系由被告***注册)及新浪博客博主“***爱小猫”(该账号注册所用手机号码为139××××6907,该电话号码经查,系被告***实名注册)分别发表了以下文章: 1、《揭海鼎照明惊人黑幕为了省钱也是“拼”了》(下简称为“黑幕文”)大致内容为:“海鼎照明……他们的产品与包装盒上的这些参数大多数不符”、“某家体育场在海鼎照明花几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120W海鼎照明LED体育照明灯,使用后发现其照明效果和家用80W灯具效果差不多……在质监部门工作的朋友处测试发现,该灯具实际功率只有80W,属于严重虚标功率数据”,“海鼎照明很喜欢生产不足功率数的LED灯具……(对灯具进行)‘狸猫换太子’就是常见手段了!”、“海鼎照明还不止标注作假这一项,以次充好同样是他们常用的手段!……他们的体育照明灯眩光和外溢光严重,已经严重影响了运动效果,如此低劣的质量和不负责任的行为,让消费者不齿!”被告***于2018年4月11日17时33分发出此文,截止公证当天(2018年6月20日)阅读量为29(除非特别注明,以下提到“阅读量”,均为截止该天)。 2、《海鼎照明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业欺诈》(《广州海鼎照明涉嫌商业欺诈,遏制乱象需行业自律》、《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专业的工厂用路灯去用作体育场照明》及《广州海鼎照明没有专业的工厂用路灯去用作体育场照明》与此文内容大致一致,本院将本系列文章统称为“欺诈系列文”),大致内容为:“实地调查得知海鼎的生产研发全靠山寨,并且没有专业的工厂,只是依靠着几个临时工维持着他们的生产线”。被告***于2018年4月10日15时47分(阅读量72),11日10时3分(阅读量33)、24分(阅读量464),被告***于2018年4月11日9时31分(阅读量4)、32分(阅读量9)、36分(阅读量20)及37分(阅读量8)发出此文。 3、被告***发布了大量夸奖、宣传被告北斗星公司的文章,包括《2018上海体博会,华夏北斗星邀您见证一场灯光盛宴!》、《2018上海体博会的3大焦点,华夏北斗星跃跃欲试?》、《2018上海体博会,将成新产品见面会突破性照明技术引争议》、《2018上海体博会,我们准备好了!》、《华夏北斗星贺|“一带一路”3X3挑战赛淮安站圆满成功!》、《2018年上海体博会企业参展攻略》、《2018年上海体博会体育产业新一轮的盛宴》、《2018上海体博华夏北斗星体育照明,我们敬请期待上海体博会!》、《2018上海体博会谁能成为体育照明行业黑马》、《2018上海体博会,谁能成为体博会上的“黑马”》、《体育照明的专业性如何体现,影响体育照明的主要因素有哪些?》、《智能照明是跨时代的产物还是体育场馆的拖累?》、《关于体育场灯光,你所不知道的事情!》、《智能照明系统在专业体育照明领域的地位越来越明显》、《标准球场灯光的选择专业体育照明?》、《专业体育照明在现代体育场馆中的发展趋势》、《国际篮联3X3亚洲杯,引爆篮球魅力!》、《华夏北斗星助力国际篮联3X3挑战赛在南京站圆满举办成功》、《从无到有的专业体育照明_如何在过去十年点亮中国体育产业?》、《专业体育照明国际篮联三人篮球亚洲杯震撼来袭》(该批文章,下统称“宣传文”)。被告北斗星公司当庭自认的各官方账号“北斗星体育”、“华夏北斗星体育”、“北斗星体育LED”、“北斗星体育照明”、“华夏北斗星LED体育照明”、“华夏北斗星照明”、及被告北斗星公司官方网站与被告***共同发布上述宣传文,由于文章数量较多,本院以表格形式总结如下: 搜狐账号 文章名称 ***自媒体(即被告***) 北斗星体育 华夏北斗星体育 北斗星体育LED 北斗星体育照明 华夏北斗星LED体育照明 华夏北斗星照明 北斗星官网 灯光盛宴 5/1916:21 同 同 同 跃跃欲试 5/1818:51 5/1818:50 5/1818:50 5/1818:50 5/1818:50 技术引争议 5/1717:00 同 同 同 同 同 5/1717:05 我们准备好了 5/1619:27 5/1709:52 淮安站圆满成功 5/1614:08 5/1614:09 同 同 同 同 5/1615:23 参展攻略 5/1610:11 同 同 同 同 同 5/1613:52 新一轮的盛宴 5/1609:39 同 同 同 同 5/1609:38 5/1610:03 亮相上海体博会 5/1509:22 同 同 同 5/1509:21 同 5/1509:28 行业黑马 5/0913:53 同 同 无法确认时间 无法确认时间 “黑马” 5/0818:55 同 同 同 同 5/0818:53 体育场馆的拖累 4/2715:21 同 4/2715:54 同 同 同 同 所不知道的事情 4/2617:11 同 同 同 同 同 同 越来越明显 4/2611:13 同 同 同 同 同 同 发展趋势 4/2418:35 同 同 同 同 同 篮球魅力 4/2417:54 4/2417:53 同 同 4/2417:53 4/2417:53 4/2417:53 圆满举办成功 4/2318:42 同 同 同 同 同 点亮中国体育产业 4/1819:08 同 同 同 同 注:上表中的“同”字意为,该文的发表时间与“***自媒体”中该文的发表时间完全一致(精确到分钟,时间为北京时间)。 二、被告***开设的“***自媒体”搜狐博客,共发表文章26篇,100%全部属于“宣传文”,“欺诈系列文”与“黑幕文”;被告***开设的“***爱小猫”的新浪博客,其发布的全部博文共6篇,其中“欺诈系列文”4篇,占比66.66% 三、被告北斗星公司当庭自承如下事实:上述“北斗星体育”、“华夏北斗星体育”、“北斗星体育LED”、“北斗星体育照明”、“华夏北斗星LED体育照明”、“华夏北斗星照明”、及“北斗星官网”均为被告北斗星公司所开设;被告***系该司员工;被告***的手机号码系公司要求***交由公司同事使用的。 四、原告提交了租赁合同及其备案照片、工厂照片、劳动合同、购买机械设备发票、科技研发合作协议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验收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拟证明: 1、原告有固定生产场地; 2、原告有固定的员工负责生产; 3、原告的产品受客户喜爱,有客户反复购买原告产品; 4、原告具有科研能力; 5、原告的产品具有生产验收机制,不存在以次充好或虚报产品指标等情况。 五、原告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7800元、律师费25000元。 六、2019年3月29日,被告***所开设的新浪博客“***爱小猫”已无涉案文章留存。 本院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本案的的争议焦点有五,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被告***是否对被告北斗星公司实施了侵害名誉权行为的问题。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是具有正规场地、员工、生产能力的照明灯具生产厂商。但被告***发出的“黑幕文”却指名道姓的指称原告参数不符、虚标功率数据、以次充好;而被告***、被告***发出的“欺诈文”,则指称原告没有专业工厂,雇请临时工维持生产线。被告***及被告***所发出的上述内容在没有举出任何范例和证据的情况下攻击原告,显属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二、关于被告北斗星公司是否要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承责的问题。经查,被告北斗星公司、被告***均当庭自认:被告***系被告北斗星公司的员工,且被告***涉案的手机号码系上交单位,由单位同事使用。另查,被告***所开设的新浪博客“***爱小猫”内容66.66%均与本案有关,以上事实互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所开设的新浪博客“***爱小猫”系为用人单位利益服务的事实,***发文的行为显属职务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此不应承担责任,而应由被告北斗星公司承责。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告北斗星公司是否要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承责的问题。被告辩称被告***的搜狐博客账户系在被告北斗星公司成立之前注册,故该账户与被告北斗星公司无关。即使属实,被告北斗星公司也完全可以在被告***的搜狐博客账户成立之后,通过与被告***同谋或采取其它方式,控制或实际控制该账户,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查,除涉案文章以外,被告***在其搜狐博客上与被告北斗星公司共同发布宣传文,发表时间上具有极强的相关性(详见本院“经审理查明”部分,第一事实下第4点所附表格),这种相关性之强,只能理解为被告***的搜狐博客账号系由被告北斗星公司直接控制,或者被告***与被告北斗星公司存在着密切合作的关系,形成了共同侵权的故意。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本院认为,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形,被告北斗星公司均应当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被告***未实施全部侵权行为,考虑到发出侵权文章的次数和比例,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对本案被告北斗星公司在本案中所应承担责任的其中50%负连带责任。 四、关于原告诉请三被告赔礼道歉的问题。被告北斗星公司及被告***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依法应当赔礼道歉。对于被告北斗星公司,赔礼道歉的范围应当限于涉案文章的发布范围(即搜狐网、新浪网的相关频道)及被告自己开设的网站及公众号即可。被告北斗星公司如在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的,本院将予以惩罚,将该道歉的发布范围按照原告的诉请予以扩大。原告的相关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告诉请被告***仅需要公开赔礼道歉,原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置,本院表示尊重,支持原告的该诉讼请求。 五、关于原告诉请三被告进行赔偿的问题。被告北斗星公司及被告***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依法应当赔偿损失,被告***应对被告北斗星公司应承担的金额的50%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原因上文已述。对于原告诉请的维权成本32800元,有相应票据证据支持,本院予以支持。而关于经济损失50000元的诉请,庭审中,被告北斗星公司及被告***认为涉案文章的阅读量不高,因此原告的损失不高。原告虽然在庭审中主张上述文章的转发量无法统计,但考虑到各涉案文章的阅读量之低,其转发量显然无法期待。本院认可被告北斗星公司及被告***关于涉案文章阅读量较低的意见。庭审中,被告北斗星公司还举证称百度上很早就有对原告的诸多负面评价,但被告北斗星公司所举证的百度负面评价,与本案涉案文章的负面评价,无论是时间上还是内容上均相去甚远,与本案毫无关联,本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本案案情来看,虽然本案的涉案文章阅读量不高,但考虑到被告北斗星公司捏造事实,诬陷、诽谤竞争对手,还利用员工的手机号码所注册的账户发文,以推卸、转移诬告和诽谤的法律责任,主观恶意明显,手段极其恶劣。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秩序,对此种行径必须予以最严厉的惩罚。综上,本院对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全部予以支持,以儆效尤。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部分支持。被告***经本院邮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北斗星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新浪网-新浪体育板块、搜狐网-搜狐体育板块、被告北斗星公司官网“新闻中心”、被告北斗星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向原告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先经本院审定,刊登期限不少于10日;逾期不执行,则由本院选择在广州日报、南方日报、中国体育报、新浪网-新浪体育板块、搜狐网-搜狐体育板块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广东北斗星体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向原告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三、被告广东北斗星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50000元; 四、被告广东北斗星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及公证费7800元; 五、被告***在上述债务的50%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8元,由被告广东北斗星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广州海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径行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