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巴中德嘉元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5执67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号**栋。
法定代表人:初智忠,职务:院长。
被执行人:巴中德嘉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兴文镇(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与巴中德嘉元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0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1300000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案款139813元。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巴中德嘉元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Y×××××汽车,但无法查找上述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0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