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四川省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剑阁县下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823执173号之二十九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某某设计集团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剑阁县下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四川省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设计集团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剑阁县下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四川省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设计集团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川0823民初14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剑阁县下寺镇人民政府支付345467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73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剑阁县下寺镇人民政府所有的四川省××号××账户962604.51元,上述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在本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四川省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设计集团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剑阁县下寺镇人民政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撤回本次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川0823执17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剑阁县下寺镇人民政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在两年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若需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到期之日前申请续行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梁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