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颍上县建邦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民辖13号
原告:颍上县建邦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盛堂乡后刘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RUWGR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浙商国际商贸城**30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0081167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颍上县建邦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
颍上县建邦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安徽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颍上县八里河新法庭办公楼前后道路施工代购水稳、摊铺、碾压和养护发包给颍上县建邦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约定了水稳单价、运费单价、摊铺单价及付款方式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现已投入使用,并且水稳检测合格。经结算,总工程款为358321.83元,下欠工程款202321.83元。安徽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仅支付156000元,未按照预付施工材料款70%的约定履行。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2321.83元及利息(利息暂定52604元,从2020年7月10日计算至2021年8月10日,以后利息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被告安徽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建该院八里河人民法庭的办公楼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颍上县建邦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就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的纠纷,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宜行使本案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孟乐群
审判员袁理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