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硕善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379号之四
申请人:上海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弄12号101室J1287。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绮雯,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硕善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舒乐东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付钦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琳,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浙商国际商贸城4栋306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丽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世康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凤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金钰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满荣,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沪0114民初13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安徽硕善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世康特制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83,274元。上海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故本院对上海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封之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硕善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世康特制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83,274元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 颖
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
人民陪审员  李社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刘素芬
书 记 员  龚倩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