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379号之三
原告:上海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弄12号101室J1287。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绮雯,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硕善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舒乐东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付钦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琳,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浙商国际商贸城4栋306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丽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康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凤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金钰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满荣,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硕善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世康特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韩 颖
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
人民陪审员 李社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刘素芬
书 记 员 龚倩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