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硕善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379号
申请人:上海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弄12号101室J1287。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猗雯,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硕善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舒乐东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付钦豪
被申请人:安徽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浙商国际商贸城4栋306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丽云。
被申请人:上海世康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凤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金钰强。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丰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三名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83,274元,申请人平丰建筑公司已为此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硕善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世康特制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83,27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 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伊菡
书 记 员  许 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