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硕善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379号之二
原告:上海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弄12号101室J1287。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绮雯,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硕善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舒乐东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付钦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琳,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浙商国际商贸城4栋306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丽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康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凤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金钰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满荣,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述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影响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韩 颖
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
人民陪审员  李社珍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陈伊菡
书 记 员  许 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