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硕善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379号之一
原告:上海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弄12号101室J1287。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猗雯,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硕善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舒乐东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付钦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琳,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浙商国际商贸城4栋306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丽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康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凤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金钰强。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韩 颖
人民陪审员  李社珍
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陈伊菡
书 记 员  许 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