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民终1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鼎益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区耀达大厦12层C区北面。
法定代表人:何前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浙江鼎益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9)浙1082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9)浙1082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陈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