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17253号
原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简阳市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简阳市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潺潺
书记员  王雪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