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密特电梯有限公司

***与施密特电梯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48531号
原告:***,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331573831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电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长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何琳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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