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密特电梯有限公司

施密特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界石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1民初564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331573831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界石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界南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74282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界石仪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电梯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琳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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