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密特电梯有限公司

施密特电梯有限公司与云南聚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1民初563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聚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营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聚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营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上海营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云南聚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分别签订的《电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合同变更协议》内容包括楼体内电梯安装,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名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中春甸河金湾X-XXX。工程项目地点为: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不在重庆市大足区,故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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