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5316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智贵,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331573831H。
法定代表人:彭晖,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琳,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灵,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5日的庭审过程中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6.18元,减半收取1503.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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