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1民初8299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331573831H),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万古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电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