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索宁兴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索宁兴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恩施自治州建始金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2822执2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索宁兴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胜村K1地块*号办公幢**层**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75822707A。
法定代表人:冉啟荣,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樊家友,建始县茅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金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龙坪乡小垭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93295004Q。
法定代表人:侯著芳,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索宁兴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金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2822民初21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6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在相关部门的煤矿关停奖补资金予以扣留,但目前资金尚未到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家荣
审 判 员  刘国儒
人民陪审员  陈大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