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索宁兴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索宁兴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城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2827执639号
申请人:武汉索宁兴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胜村K1地块**办公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75822707A。
被执行人:湖北城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来凤县武汉大道龙凤夏威夷****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594224246L。
法定代表人:刘新颖,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汉索宁兴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城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2827执6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向世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