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42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苏峰社区苏峰一路1158号东方御景广场3号楼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2YE6XM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霞美中心学校,住所地漳浦县霞美镇巷内村大沟巷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23489719116L。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公司)与被申请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霞美中心学校(以下简称古***美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2)闽0623民初421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古***美中心学校的银行账户存款1725638.61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旭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旭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霞美中心学校银行账户存款1725638.6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苏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