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安岳县景丰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2021民初1907号
原告: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450714908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岳县景丰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91512021553480059E。
法定代表人;付常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安岳县旅游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安岳县景丰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曾荣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