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7执40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丰盛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广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118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6月13日申请受理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成都丰盛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广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成都丰盛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双楠村xx组土地(成国用(2013)字第xxx号,使用面积xxxx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