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7执40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丰盛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广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118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6月13日申请受理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成都丰盛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广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成都丰盛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双楠村6组土地予以查封,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该土地的查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丰盛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双楠村6组土地(成国用(2013)字第xxx号,使用面积xxxx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