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2021民初1907号
原告: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中路二段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450714908K。
法定代表人:朱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英,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杨进,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岳县景丰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顺城街顺城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553480059E。
法定代表人:付常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安岳县旅游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顺,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安岳县景丰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正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英、肖杨进,被告安岳县景丰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常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吴庆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余款155.65万元;2.判决被告以155.6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及理由:2010年11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安岳县圆觉洞—紫竹公园景区创建国家4A级旅游区基础设施建筑项目工程设计工作。合同约定:工程设计费按照计价格[2012]10号文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中《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上浮10%计算,前期估算为113.465万元;余款按竣工结算作为结算依据,支付工程最终设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项目工程设计工作,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13.465万元前期设计费用。2012年12月30日,本案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最终设计费为269.115万元,扣除已付款项113.465万元,被告尚欠155.65万元。
安岳县景丰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设计费113.465万元属实;2.涉案工程审计工程总价款6000余万元,但设计单位不仅仅是原告,还有其他设计公司,原告只是设计了工程的一部分;3.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设计费155.6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设计费只能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工程图纸等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被告提供的安财评政府文件、设计图纸、设计费票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因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且原告方不同意质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系1985年10月1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商物粮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工程咨询。2010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委托方(甲方):安岳县景丰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接方(乙方):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一条合同依据下列文签订: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地方有关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为安岳县圆觉洞—紫竹公园景区基础设施建筑项目设计、规模投资为2980万元、设计内容及标准为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第三条甲方于2010年12月1日向乙方提交计划立项批复、规划定点通知、规划红线图、地勘报告各1份;第四条乙方于2010年12月7日、12月20日分别向甲方提交方案文本4份、景观施工图8份(部分含建、结、水、电);第五条甲方对乙方合同项目的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工程设计费为1134650元,中标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10%;提交审查后设计成果资料后7天内,发包方应向设计人支付工程设计费的60%,计680790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发包方应向设计人支付工程设计费的30%,计340395元,余款按竣工结算作为结算依据,支付最终设计费;第六条责任……;工程设计费按照计价格[2012]10号文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中《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上浮10%。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安岳县圆觉洞-紫竹公园景区创建国家4A级旅游区基础设施建筑项目工程中的牌坊广场、景区茶楼改造、圆觉洞石刻景区给水安装工程、道路、绿化、水电改造工程、圆觉洞改造工程-人行道改造、景区挡土墙工程、圆觉洞石刻景区栈道、景区紫竹公园旁牌坊、景区公厕改造、景区改造(检票房、食堂、元始等)、原入口大门、广场、秦九韶纪念馆景观改造、主入口大梯步绿化工程、廊道工程、石刻艺术广场、圆觉洞石刻景区工程-附属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2012年12月30日,安岳县圆觉洞-紫竹公园景区创建国家4A级旅游区基础设施建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案涉工程前期概算投资2980万元,设计费113.465万元,被告已按约定履行完毕。2016年2月2日,经安岳县审计局审计,原告完成的工程设计项目工程总价款为4048.888697万元。现因原、被告双方因设计费给付发生纠纷,原告诉来我院,要求判令其诉讼请求。诉讼中,原、被告对原告完成的设计项目及按相对应的审计工程价款计算设计费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涉案设计费的计算标准,即是否适用工程复杂程度系数、专业调整系数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进行调整。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六条约定,按照计价格[2012]10号文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中《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上浮10%支付设计费。涉案工程前期概算投资2980万元,设计费根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规定应为:工程设计收费基价=(103.8-38.8)/(3000-1000)*(2980-1000)+38.8=103.15万元;基本设计收费=103.15*(1+0.15)*(1+0.1)=130.48475;按合同约定上浮10%为143.5332万元。而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约定前期设计费为113.465万元,并履行完毕。由此可见,原、被告在履行涉案前期设计费时,工程复杂程度系数、专业调整系数均确定为1,对设计费的计算未使用工程复杂程度系数、专业调整系数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进行调整。原告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予以计算设计费,与原、被告已实际履行部分的设计费的计算方式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参照原、被告已实际履行部分设计费的计算方式确定本案设计费为:[103.8+(163.9-103.8)/(5000-3000)*(4048.888697-3000)]*(1+0.1)=148.851万元。
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应诚实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履行工程设计相关项目,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工程设计费,被告未全额支付设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未付设计费,并从工程审计完毕次日起承担资金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安岳县景丰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35.386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35.386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4元,由原告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5642.4元,由被告安岳县景丰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6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祖军
审 判 员 曾荣跃
人民陪审员 刘昌仲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涵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