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沙洋县平湖花园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22民初414号
原告: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中路二段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450714908K。
法定代表人:甘华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林,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沙洋县高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沙洋县平湖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汉津大道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MA491HK87B。
法定代表人:熊春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刚,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洋县平湖花园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沙洋县平湖花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沙洋县平湖花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20元,减半收取10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闵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