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51民初159号
原告上海祥盈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并不再缴纳诉讼费为由,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祥盈砼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樊家栋
书记员 李 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