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镇江建华置业有限公司、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民终1955号
上诉人镇江建华置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镇江建华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60元;上诉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6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甘可平 审判员 田 原
书记员 朱玉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