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前进建筑工程总公司与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12执16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前进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1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应按调解所定期限给付上海前进建筑工程总公司工程款91630527元、垫付的诉讼费用249976.5元。根据权利人上海前进建筑工程总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91880503.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71194.23元并已发还申请人,余款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上海前进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尚未执行到位84609309.27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债权实现的方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执26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17)苏11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国荣 审判员  张国良 审判员  王祺斌
书记员  朱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