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撤2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1月13日生,澳大利亚公民,护照号×××7327,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原上海前进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前进农场。
法定代表人:张洪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长香路196号38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938235322。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书面表示不再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 涛
审判员 张玉宽
审判员 姜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