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前进建筑工程总公司、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执恢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前进建筑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4232600,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周新飞。
被执行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938235322,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海前进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原、被告双方确认工程款为116969926元,已付2300万元,欠付91630527元(不包括保修金);二、被告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前进建筑工程总公司50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7326105.4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17326105.4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17326105.4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17326105.4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17326105.4元。如果有一次未按期支付,视为全部款项到期,原告可以申请全额强制执行;三、原告上海前进建筑工程总公司有权就被告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山水半岛》项目以折价或拍卖的方式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49976.5元由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根据权利人上海前进建筑工程总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金额9000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证券、股权、存款、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于2021年7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丹徒区山水半岛房产,共计14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此外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2月9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1破终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2破申2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受理上海东旺实业有限公司对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被执行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于2021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90000000元。
本院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执行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释明: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内容签字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国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