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镇江建华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2民初908号
申请人:镇江建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长香中大道16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徒新城长香路196号38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东平,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前进农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镇江建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00000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镇江建华置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