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前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前进建筑工程总公司与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12执恢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前进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周新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海前进建筑工程总公司与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应在调解期限内给付原告上海前进建筑工程总公司工程款91630527元,并负担诉讼费用249976.5元。根据权利人上海前进建筑工程总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金额9000万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同意已9000万元结算,并于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上海前进建筑工程总公司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尚未执行到位900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债权实现的方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12执恢4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段为东
审判员*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悦